(2016)渝0106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袁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刑初13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宵,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6)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0日23时30分,被告人袁宵酒后驾驶牌照小型客车由沙坪坝区西永西科二路往西永熙地锦秀城方向行驶,行驶至沙坪坝区西永格莱美城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周围群众报警并拨打120,袁宵被送至医院后民警对其进行了抽血检测。经抽血检验,袁宵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8.1毫克/100毫升。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袁宵修复了其损坏的格莱美城项目围墙,取得了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谅解书及袁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袁宵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袁宵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袁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袁宵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瑞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