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初31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罗成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罗成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3196号之二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云卿,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成赞,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成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2元,合计1761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露露人民陪审员 张志君人民陪审员 胡根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陈吴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