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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8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费伟与张阿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伟,张阿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856号之一原告:费伟,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阿玉,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费伟诉被告张阿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费伟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