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8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费伟与张阿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伟,张阿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856号之一原告:费伟,男,199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朱洲,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阿玉,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原告费伟诉被告张阿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费伟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