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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0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陈月芳与黄芳、祝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芳,黄芳,祝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0469号原告:陈月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克,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蕾,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芳。被告:祝建明。原告陈月芳与被告黄芳、祝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陈月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陈月芳负担。审判员 许 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