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3民初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冯建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建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李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03民初1427号原告:冯建乐,男,汉族,1987年8月20日出生,住沧县。法定代理人兰丽娜。,女,汉族,1990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33683-4。负责人黄玉璋,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李宁。,男,汉族,1982年11月1日出生,住孟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建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李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愿撤诉,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雷人民陪审员 宫业胜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二〇一六年十日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