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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46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跃钢与陈绍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钢,陈绍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4659号原告:陈跃钢,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陈绍松,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连平,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系被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娜,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陈跃钢与陈绍松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陈跃钢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绍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跃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跃钢撤回对陈绍松的起诉。审判员 俞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