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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2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宗恒与刘红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恒,刘红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2646号原告:刘宗恒,男,193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藁城区。被告:刘红利,女,1968年3月8日生,汉族,住藁城区。原告刘宗恒与被告刘红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宗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红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宗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胜利西路胜金巷1号1栋4单元102室房产证、医保卡、身份证、工资卡;2.诉讼费及实际支出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父女关系,现因原告年事已高,被告便以照顾原告为由,将原告房产证及其他相关证件一并取走。当原告欲要回自己的房产证时,被告却以种种理由不返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贵院。被告刘红利辩称,最初父母给我打电话,说他不行了,赶紧叫我过来,过来后,他把一个包给了我,说所有重要东西都在里面,以后都归你管了,赶紧送我去医院吧!经过半年多的时间,在我的细心照顾下他恢复很好,后来有一些亲戚要从他这要钱,我不同意,最后发展成他勾结他两个儿子和我不认识的外人给我干仗,这些事情新华派出所都有案可查,搬家协议没有到期,他们就强行换锁,新华派出所也有案可查,致使他所要的东西和我的一些重要东西在哪里还未找到。因事情发生后,我在外地工作,开庭期间,我可能不能准到庭,望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顺其自然。即使以后我找到了,我照顾我妈12年,父亲多年,父亲现在82岁了生活不能自理,一会清楚,一会糊涂,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我最有权力为老人保管,望法院以老人养老为重,本人保留上诉权力。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宗恒系被告刘红利父亲,原告系藁城区纪检委退休干部。2013年,被告照顾原告期间,保管着原告的身份证、房产证(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胜利西路胜金巷1号1栋4单元102室)、医保卡、工资卡等相关证件。2016年6月份,原告向被告要求其将以上证件返还,被告拒不返还。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原告将其房产证、身份证、医保卡、工资卡等证件交由被告保管,被告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房产证、医保卡、身份证、工资卡等相关证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符合缺席判决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红利将原告刘宗恒名下的身份证、医保卡、工资卡以及位于石家庄市藁城区胜利西路胜金巷1号1栋4单元102室的房产证返还给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刘红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