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张成周与高会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周,高会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1民初2442号原告张成周,男,195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高会然,女,1947年8月25日出生,住西平县。原告张成周与被告高会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成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会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成周诉称,被告高会然任林业局长期间向我借款30000元,后经我多次追要,被告偿还300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我借款30000元及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高会然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十年前,被告高会然任西平县林业局长时向原告张成周借款3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偿还4000元,下欠2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提交的收据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高会然向原告张成周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张成周要求被告高会然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会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张成周借款26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高会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于 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泳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