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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辉与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志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志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124号申请执行人:张辉,男,1972年9月26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志玲,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辉与赤峰红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志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丛树民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茳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