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李华云与张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云,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李华云。被执行人张鹏。申请执行人李华云与被执行人张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执行人李华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4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鹏支付租赁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00元。本院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华云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李华云本次申请执行租赁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00元。被执行人张鹏尚欠申请执行人李华云租赁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600元。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鹏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李华云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