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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8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曲莉诉被告穆忠秋、沈阳松耀道佳药品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莉,穆忠秋,沈阳松耀道佳药品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8533号原告:曲莉,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鹏,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铁西工作站常务副主任。原告:穆忠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畅,系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松耀道佳药品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9号(A16)。法定代表人:穆忠秋。原告曲莉诉被告穆忠秋、沈阳松耀道佳药品连锁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被告穆忠秋在答辩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以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沈阳市铁西区及合同履行地也不在铁西区为由,提出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穆忠秋经常居住地为沈阳市浑南区,因此本案应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穆忠秋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办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显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娜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