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2行审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与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南关区喜盈盈时尚饰品店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南关区喜盈盈时尚饰品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2行审6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区长。委托代理人周磊,长春市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职员。被执行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前进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丽多,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喜盈盈时尚饰品店(公有房屋承租人),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号。经营者刘焕石(已故)。主张权利人刘宇飞(系刘焕石之子),男,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平阳小区**栋4门***室。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南关区喜盈盈时尚饰品店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2005)56号文件,长春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挥组长棚危保指(2010)16号文件的规定,对南关区长春大街大马路1448号,东至富贵居,南至积善胡同,西至大马路,北至长春大街地段内的长大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2012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并于2012年1月20日在征收范围内的社区张贴公示,公布拟对长大二期棚户区地块实施房屋征收,征收范围东起富贵居、西至大马路、南起积善胡同、北至长春大街以及该地段国有土地地上房屋征收的调查登记时间、调查登记地点等事项,并着手进行房屋调查摸底工作,且由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设局将该地段范围内被征有证、无证房屋及附属设施调查登记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2013年1月15日在被征收范围内张贴了该地块征收补偿方案及该方案征求意见公告。2013年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对长春市长大二期棚户区房屋征收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进行了预测和评估。2013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南府发[2013]1号“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长大二期棚户区地块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及“长大二期棚户区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在被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公示,公布该地块房屋征收的具体事项。同日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征收范围张贴“关于长大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选取评估机构的通知”,通知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因该地块居民未自主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长春市南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2月21日在征收地块范围内又张贴了“关于公开抽签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并于2013年2月21日下午在长春市南关区全安街道办事处举行长大二期地块评估公司确定的现场抽签活动,由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予以现场公证并作出(2013)吉长国民证民字第2825号公证书,确认吉林远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被抽取为该征收地段的房屋评估机构的抽签过程及抽取结果合法有效。被执行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征收范围内有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一处,属旧式砖木结构,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栋号3-13/104-5号,该房屋承租人为长春市南关区喜盈盈时尚饰品店。2015年6月30日吉林远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并出具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分户估��报告,该房屋评估单价为18,609元/平方米,申请执行人分别于同年7月15日、23日向长春市南关区喜盈盈时尚饰品店、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该分户估价报告。在上述地段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房屋安置补偿事项未果。2015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作出长南政长大征补字[2015]第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书确认被执行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征收范围内有公有产权非住宅房屋一处,建筑面积30平方米,该房屋由长春市南关区喜盈盈时尚饰品店承租使用,房屋的评估单价每平方米18,609元,决定书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承租人长春市南关区喜盈盈时尚饰品店作出补偿决定如下:一、公有房屋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如选择货币补偿:1、房屋补偿金额558,270元;2、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4,050元;3、搬迁补偿以实际发生为准;4、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迁移费、室内装饰装修等各项补偿现为0元,如被征收入提供相关票据按照企业提供票据为准,并由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5、其他补偿0元。以上补偿共计562,320元(其中223,308元归长房集团所有、339,012元归长春市南关区喜盈盈时尚饰品店所有)。二、公有房屋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如选择产权调换:1、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30平方米,房屋位置在征收范围内;2、应交纳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的规定;3、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1,350元;4、搬迁补偿以实际发生为准;5、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电话、有线电视、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迁移费、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以上各项补偿0元,如果有按照企业提供票据为准,并由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6、其他补偿0元;7、过渡期限24个月;8、房屋安置后被征收人应当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屋租赁合同。三、公有住房被征收人和公有住房承租人应当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搬迁义务,腾空房屋。该决定书分别于2015年7月29日、2015年9月1日送达长春市南关区喜盈盈时尚饰品店、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二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作出长南政长大补催字[2016]第4号履行补偿决定催告书,并于���年3月23日、28日送达上述二单位,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强制执行前公示催告程序。本院曾于2015年5月12日就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事项召开听证会,刘宇飞在听证会上对被征收房屋主张权利,听证会后申请执行人对原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补正,并告知被执行人房屋回迁位置为征收范围内临街门市房屋。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房承租人长春市南关区喜盈盈时尚饰品店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同时申请执行人提交了资金储备证明及风险评估报告。另查明,2003年12月1日长春房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长春市南关区喜盈盈时尚饰品店(经营者为刘焕石)发放房屋使用证,该房屋使用证记载长春市南关区喜盈盈时尚饰品店为承租单位,房屋坐���于南关区大马路124号,2009年10月22日刘焕石作为经营者在长春市工商管理局南关分局又注册登记南关区昌鑫水果食杂店,经营场所为南关区大马路124号。2010年12月1日该水果食杂店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再查明,长春市南关区喜盈盈时尚饰品店的经营者刘焕石已于2015年1月26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刘宇飞系刘焕石之长子,且与刘焕石系同户人口,现刘宇飞对被征收房屋主张权利。另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在本次房屋征收过程中均是同刘宇飞协商房屋安置补偿事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棚户区改造的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长大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段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履行了调查登记、补偿方案公告、评估机构确定、作出征���补偿决定、公示催告等项工作程序,其工作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长大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属我市重点棚户区改造项目,项目的实施将改善该地区居民的基本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项目符合长春市城市建设的整体规划,在与被执行人进行房屋安置补偿工作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充分考虑了被执行人的利益,提供了产权调换房源及货币补偿标准供其选择,在与被执行人协商房屋安置补偿事项未果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房屋安置补偿决定及履行强制执行前公示催告程序,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鉴于该被征房屋的承租人为长春市南关区喜盈盈时尚饰品店,该店的经营者刘焕石已故,其长子刘宇飞明确主张此权利,申请执行人在征收过程中与刘宇飞协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并无不当,故应当准予执行。综上,经本院2016年第26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前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执行,由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李 壮审 判 员 刘海燕代理审判员 李牧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常万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