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孙进宪与王拉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856号原告孙某某,男,农民。被告王某某,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长 艾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