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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3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孙进宪与王拉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856号原告孙某某,男,农民。被告王某某,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长  艾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