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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13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钱玉林、杨开龙申请执行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玉林,杨开龙,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13执547号申请执行人钱玉林,男,1968年3月8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申请执行人杨开龙,男,1970年5月4日生,住贵阳市白云沙文镇。被执行人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被执行人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永乐乡。法定代表人姜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钱玉林、杨开龙申请执行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白云分公司、贵州索力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5)白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人已在南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113执5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耀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