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5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马淑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马淑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931号原告: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魏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宏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福利,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淑萍,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和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淑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2元,减半收取24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兰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