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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4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冯明与萧县师范学校、萧县职教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明,萧县师范学校,萧县职教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4569号原告:冯明,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宇,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萧县师范学校,住所地萧县,组织机构代码48604506-4。法定代表人:张奎建,校长。被告:萧县职教中心,住所地萧县,组织机构代码34390109-7。法定代表人:张奎建,校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华,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该校副校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雪峰,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明与被告萧县师范学校、萧县职教中心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欧阳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