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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常州市金琰弹簧有限公司与常州市伟利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金琰弹簧有限公司,常州市伟利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琰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戚墅堰商住中心10-101-105。法定代表人陈新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伟利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戚墅堰区丁堰街道梅港村委河东村。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琰弹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伟利德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2011)戚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告常州市伟利德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常州市金琰弹簧有限公司价款20120元。该款由被告于2011年3月15日前支付5120元;余款16000元自2012年起于每年6月1日前支付5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告有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原告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等。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暂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1)戚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启刚执行员  朱全荣执行员  郑云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