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5800号
原告:淮南市房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柏园小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467935457(1-1)。
法定代表人:丁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燕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万菊梅,该公司员工。
被告:段某某,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房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房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房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市房开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