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行终3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冯俊红上诉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俊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京行终374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冯俊红,女,1959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玉臣,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金花,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15号。法定代表人崔志成,区长。委托代理人王富,北京市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东,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干部。上诉人冯俊红因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行初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11月2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兴区政府)作出京兴政公开(2015)第53号-答《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冯俊红的申请事项,答复如下:经调查,本项目的甲方为首都机场建设集团,乙方为项目涉及的被征占地农户及村集体,拆迁补助补偿经费由北京新航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城公司)负责支付。大兴区榆垡镇南庄村(以下简称南庄村)在此次项目拆迁过程中,共征用农用地1232.72亩、拆迁民宅169户,宅基地面积108228平方米、拆迁非住宅30户,占地面积173296.5平方米,由拆迁部门根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148号令)制定了《北京新机场项目住宅、非住宅及地上物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宣传手册》,根据《手册》中的具体标准对被拆迁对象进行补偿。截止2015年11月15日,新航城公司已发放南庄村征地补偿费24727万元,住宅类拆迁款55697.40万元(含购房款),非住宅类拆迁款212.18万元,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2050.48万元。因拆迁工作尚未完全结束,所以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情况暂公开已补偿完毕的信息。冯俊红不服被诉告知书,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作为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具有应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法定职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并答复申请人。本案中,大兴区政府能够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冯俊红的申请进行登记、答复,程序上并无不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本案中,大兴区政府在收到冯俊红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冯俊红明确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为南庄村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后,向相关单位发函要求协助查找。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榆垡镇政府)回函说明了截止到2015年11月20日,南庄村拆迁涉及征收土地面积和拆迁户数等情况。新航城公司回函说明了截止2015年11月15日,该公司发放南庄村征地补偿费、拆迁款等费用情况。因涉案拆迁工作尚未完全结束,大兴区政府根据上述回复向冯俊红公开已补偿完毕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并无不当。关于冯俊红认为大兴区政府应当主动公开其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应公开南庄村每家每户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的诉讼意见,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因作为涉案政府信息存在前提的拆迁工作并未完成,大兴区政府尚无对相关信息进行主动公开的客观条件。此外,大兴区政府根据冯俊红明确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对南庄村已补偿完毕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情况进行公开并无不当,冯俊红认为大兴区政府应同时公开南庄村每家每户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情况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了冯俊红的诉讼请求。冯俊红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涉案信息是法律明确规定被上诉人应当主动并重点公开的事项;第二,涉案信息客观存在;第三,被上诉人应当公开每家每户拆迁补偿补助费发放情况。综上,被上诉人依法应当主动并重点公开涉案信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大兴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口头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坚持一审答辩意见,被上诉人已依据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作出被诉答复,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认证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11月3日,冯俊红向大兴区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北京新机场项目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同年11月9日,冯俊红补充提交《说明》,说明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南庄村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后大兴区政府根据上述申请情况出具了登记回执。2015年11月20日,榆垡镇政府向大兴区政府出具《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人民政府关于冯俊红、刘秋立、刘梦韩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回函》,说明截止到2015年11月20日,南庄村此次拆迁涉及征收土地面积和拆迁户数等情况。2015年11月23日,新航城公司向大兴区政府出具《北京新航城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的复函》,说明截止2015年11月15日,该公司发放南庄村征地补偿费、拆迁款等费用情况。大兴区政府另调取了《北京新机场项目住宅、非住宅及地上物拆迁补偿实施方案宣传手册》。2015年11月23日,大兴区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并送达冯俊红。冯俊红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告知书,责令大兴区政府对其申请公开的北京新机场项目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予以公开。另查,北京新机场项目的拆迁及补偿工作,截至大兴区政府作出被诉告知书时尚未完成。本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本案中,冯俊红申请公开北京新机场项目中南庄村的拆迁补偿补助费用发放使用情况。大兴区政府收到冯俊红的申请后,分别致函榆垡镇政府及该项目补偿金的支付主体新航城公司进行查询,确认涉案项目尚未完结,根据二单位的回函,向冯俊红公开了南庄村征地补偿费、拆迁款的发放情况。被诉告知书所公开的信息与冯俊红的申请事项具备对应性,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并且引用法律依据准确,并无违法之处,故对被诉告知书的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冯俊红关于其申请获取的是每家每户的具体补偿款发放使用情况的主张与其书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补充说明所载内容不符,故该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上诉人对被诉告知书的作出程序表示无异议,经审查,被诉告知书履行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冯俊红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冯俊红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井玉代理审判员 哈胜男代理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秦静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