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宏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璧山奔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宏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奔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377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东和路136号宏盛机械厂房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3086945W。法定代表人:何沛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璧山奔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青杠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85473。法定代表人:尹明武,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淑容,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奔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奔驰机电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奔驰机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48元,减半收取724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宏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成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