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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覃永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覃永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49号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吴佳顺,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覃永定,居民。申请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通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覃永定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249号,本次立案的标的为452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覃永定得款4528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亦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6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玉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