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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逯仁信、米保红与张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仁信,米保红,张磊,张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171号原告:逯仁信,男,汉族。原告:米保红,女。被告:张磊,男,汉族。被告:张胜祥(张磊之父),男,汉族。在审理原告逯仁信、米保红诉被告张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邢炳兰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