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4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逯仁信、米保红与张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仁信,米保红,张磊,张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4171号原告:逯仁信,男,汉族。原告:米保红,女。被告:张磊,男,汉族。被告:张胜祥(张磊之父),男,汉族。在审理原告逯仁信、米保红诉被告张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邢炳兰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刘绪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徐冲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