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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30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彭文成与袁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成,袁图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3317号原告:彭文成,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28日,住遵义市。被告:袁图利,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22日。原告彭文成与被告袁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文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142元,减半收取计2071元,由原告彭文成负担。审判员  张小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袁浩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