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彭文成与袁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文成,袁图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30民初3317号原告:彭文成,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28日,住遵义市。被告:袁图利,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22日。原告彭文成与被告袁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文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142元,减半收取计2071元,由原告彭文成负担。审判员 张小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袁浩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