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执5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何山建与牛亚峰、河南华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山建,牛亚峰,河南华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5064号申请执行人何山建,男,194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牛亚峰,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被执行人河南华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1号楼22���2200。何山建申请执行牛亚峰、河南华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16)豫0191执5064号,本院作出的(2015)豫0191开民初字第1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牛亚峰、河南华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何山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牛亚峰、河南华亚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杨海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50000元、利息11967.12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26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豫0191开民初字第12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花显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志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