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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红艳与蒋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艳湖南省洪江市人,蒋冬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红艳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被执行人蒋冬平,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申请执行人杨红艳与被执行人蒋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281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标的3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蒋冬平在银行的存款1403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盛 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