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执10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集团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某集团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1064-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被执行人河北某某集团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河北某某有限公司诉河北某某集团某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的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仍有12.016万元未受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为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赵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