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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武玉玲与施润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玉玲,施润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0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武玉玲,女,1968年11月8生,汉族,榆次区居民,住榆次区。被执行人施润小,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住榆次区。本院在执行武玉玲与施润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此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702民初2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江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张雪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