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廖开胜与廖银提、林进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开胜,廖银提,林进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廖开胜,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廖银提,男,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进财,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廖开胜与廖银提、林进财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廖银提、林进财尚欠申请执行人廖开胜借款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受理费500元。执行中,因暂查不到被执行人廖银提、林进财其他有执行价值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廖银提、林进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廖开胜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