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立华与时丽、王士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时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6执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垦社区。被执行人时某,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垦社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尾山农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垦社区种子公司。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时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时某、王某某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已履行借款4000元,现无财产一次性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孙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