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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刘立华与时丽、王士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时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6执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垦社区。被执行人时某,女,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垦社区。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尾山农场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尾山农垦社区种子公司。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时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时某、王某某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已履行借款4000元,现无财产一次性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孙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