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春恒申请执行赵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恒,赵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恒,男,49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赵毅,男,42岁,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刘春恒申请执行赵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春恒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毅在银行的存款23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李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