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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5执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新伟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5执458号申请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新伟。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新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的(2015)原民金字第3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新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新伟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新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新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原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李立伟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