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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欧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欧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欧阳某,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欧阳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四平审 判 员  谭国勇审 判 员  王贤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