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6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黄有勤与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有勤,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64号申请执行人黄有勤,居民。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韦建团,任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黄有勤与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264号,执行标的为本金149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被执行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得回案款14950元,款项已转付申请执行人,利息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本案申请执行费124.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交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全部实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民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玉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