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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朱亚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亚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136号申请执行王维民,男,198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通南镇。被执行人朱亚青,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维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法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王维民反馈了案件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维民与被执行人朱亚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吴兴波审判员  陈贵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李含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