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定南县顺通农资化肥经营部与黄坤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南县顺通农资化肥经营部,黄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定南县顺通农资化肥经营部。被执行人黄坤,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定南县顺通农资化肥经营部申请黄坤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坤应支付申请人定南县顺通农资化肥经营部案款225565.0元,承担执行费3283.47元。现因被执行人黄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勋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郭贤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赖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