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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定南县顺通农资化肥经营部与黄坤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南县顺通农资化肥经营部,黄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209号申请执行人定南县顺通农资化肥经营部。被执行人黄坤,男,1983年8月24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定南县顺通农资化肥经营部申请黄坤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坤应支付申请人定南县顺通农资化肥经营部案款225565.0元,承担执行费3283.47元。现因被执行人黄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勋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郭贤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赖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