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1执2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鑫于韩梦旭、韩刚举、王素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鑫,韩梦旭,韩刚举,王素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2386号申请执行人张鑫,男,1957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韩梦旭,男,2000年4月26日。被执行人韩刚举。男,1972年2月1日。被执行人王素艳,女,1970年9月8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韩梦旭、韩刚举、王素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梦旭、韩刚举、王素艳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韩梦旭、韩刚举、王素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梦旭、韩刚举、王素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六千三百二十三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