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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程某1申请执行程某2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1,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程某1,女,192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执行人程某2,男,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程某1与程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程某1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研究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4执3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苗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