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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温保华、王士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保华,王士山,方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温保华,男,196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王士山,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方丽娟,女,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温保华与王士山、方丽娟债权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方同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赵安民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皖1602民初13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春芳审判员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马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