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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3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覃建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覃建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972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蝴蝶山路58号阳光花园C区商业综合楼18栋3-12号。被执行人覃建七,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覃建七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覃建七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中渡支行处账号20XXXXXXX32内的存款1813元。划拨被执行人覃建七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中渡支行账号20XXXXXXX78内的存款403元。划拨被执行人其妻吴芬荣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中渡支行账号20XXXXXXX79内的存款89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