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春华与缪满兰婚姻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春华,缪满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178号申请执行人肖春华,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缪满兰,女,1973年7月30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肖春华申请缪满兰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缪满兰应支付申请人肖春华案款31700.0元,承担执行费375.5元。现因被执行人缪满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勋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郭贤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赖宝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