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31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候培义与太白县盛渭石英砂供应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培义,太白县盛渭石英砂供应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3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候培义,男。被执行人太白县盛渭石英砂供应站。负责人李光益,站长。申请人候培义与被执行人太白县盛渭石英砂供应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太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费25888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费385元。负担本案执行费2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光益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确无给付能力,被执行人太白县盛渭石英砂供应站、李光益无房、无车、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确无给付能力都是事实,该矿一直在关停状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000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军科审判员 蔡宏涛审判员 邢署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