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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王海文与刘占友、韩亚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文,刘占友,韩亚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81民初1162号原告王海文,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郑玉石,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占友.被告韩亚力.原告王海文诉被告刘占友、韩亚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文的委托代理人郑玉石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海文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原告与二被告是朋友,2014年1月13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元至2015年1月24日共计向原告借款9笔,借款人民币239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此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23900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借据。二被告刘占友、韩亚力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借据九枚,第一枚借款日期是2014年1月13日,金额为24000元,约定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还款期限为10个月;第二枚借款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借款金额为10000元,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26日,约定按月利2.5分计算利息;第三枚借款日期为2015年1月16日,金额为2万元;第四枚是2015年1月19日,金额为1万元;第五枚是2015年1月24日,金额为13万元,还款日期是2015年11月24日,约定到期不还按照月利3分计算利息;第六枚是2015年2月2日,金额2万元;第七枚是2015年2月7日金额为1万元;第八枚是2015年2月10日,借款金额是50000元,还了45000元,剩余5000元;第九枚是2015年2月16日,借款5万元,还了4万元,剩余1万元。以上合计239000元。其中约定利息的要求给付利息。原告多次索要此款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欠据及原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文与二被告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二被告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占友、韩亚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王海文借款本金239000元(其中24000元自2014年1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其中10000元,自2014年3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其中13万元,自2015年1月24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5元(缓交2885)、公告费6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东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