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544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平,男,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延辉审判员 李春光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铁丽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