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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大邑县晋原街道办事处与大邑县高堂农民养猪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邑县晋原街道办事处,大邑县高堂农民养猪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大邑县晋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西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勇。被执行人大邑县高堂农民养猪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友谊村。法定代表人李德英。关于申请执行人大邑县晋原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大邑县高堂农民养猪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515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给付申请人357642.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大邑县鑫霈农民养猪专业合作社的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其他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51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暂不宜处置的情形消失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志强审 判 员  唐 鑫代理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邹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