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李辉熙与吉某某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辉熙,吉某某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331号原告李某某李辉熙,男,195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城县。被告吉某某振红,女,1958年5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兴区西红门镇星光家园小区1号楼403室,身份证号XXX。刘某某和平,男,1958年4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星光家园小区*号楼***室,身份证号XXX。原告李某某辉煕诉被告吉某某振红、刘某某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因证据准备不充分,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辉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原告李某某辉煕负担。(此页无内容)审判长 李桂伟审判员 刘保健审判员 焦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卞志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