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1698号原告刘某1,女,1963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被告刘某2,男,61岁,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霍聪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