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8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丽成与叶新来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成,叶新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冯丽成,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叶新来,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冯丽成申请叶新来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叶新来应支付申请人冯丽成案款19138.0元,承担执行费187.07元。现因被执行人叶新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勋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郭贤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赖宝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