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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冯丽成与叶新来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成,叶新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冯丽成,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住定南县。被执行人叶新来,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冯丽成申请叶新来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叶新来应支付申请人冯丽成案款19138.0元,承担执行费187.07元。现因被执行人叶新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勋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郭贤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赖宝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