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杨浩与全椒县襄河镇八波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浩,全椒县襄河镇八波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1877号原告:杨浩,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龚方明,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襄河镇八波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河东新村。负责人:葛玉生,该村委会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浩诉被告周世明、全椒县襄河镇八波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浩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浩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元,撤诉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杨浩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昌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