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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定南县国土资源局与赣州市鑫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南县国土资源局定南县历市镇无谢文生,赣州市鑫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90号申请执行人定南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赣州市鑫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定南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赣州市鑫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赣州市鑫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定南县国土资源局案款81434.0元,承担执行费1121.51元。现因被执行人赣州市鑫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勋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郭贤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赖宝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