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104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403号起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泽甫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起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胥仁伟、吴家顺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垫付资金2091603元及代偿银行贷款金额228397元,共计2320000元;2、被告连带承担违约金92800元,以上共计2412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三十条四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融资租赁担保服务协议》中第十条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乙方住所地即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栋,不在我院辖区内。《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询证函》虽约定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但因与《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询证函》产生争议的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该协议管辖无效。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只对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被起诉人吴家顺未参与签订变更管辖合同,因此该约定对吴家顺无合同管辖变更约束力。综上所述按约定管辖《融资租赁担保服务协议》约定地点不在我院辖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询证函》约定管辖无效,按法定管辖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我院辖区,故该案我院对此案无管辖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来源:百度“”